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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潜逃海外拟可缺席审判

2018-04-27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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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潜逃海外拟可缺席审判

贪官潜逃海外拟可缺席审判

  4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国人大网 李杰 摄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迎来实施38年来的第三次修改。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草案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专章,明确规定外逃贪官可被“缺席审判”。

  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其后分别于1996年、2012年作了两次较大修改。本次即第三次修改,共涉及刑诉法如何与监察法衔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速裁程序入法等三方面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幅度有限,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

  调整1

  “缺席审判”惩治外逃贪官

  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依照该程序,2014年,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国海外追赃第一案——“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

  不过,由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直是法律空白点,如何给外逃贪官定罪量刑,成为一个难点。本次刑诉法修改,解决了上述外逃贪官定罪量刑难点。

  “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沈春耀说,2014年,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沈春耀介绍,本次修改,拟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他表示,缺席审判程序专章还拟对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此外,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修正草案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沈春耀说。他同时指出,对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

  调整2

  检察院侦查权“一留一删”

  今年3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此后监察法如何与刑诉法衔接,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说明时也表示,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修正草案作出多项修改。

  据其介绍,修正草案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也就是说,检察院的侦查权,“一留一删”。“删”的是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权;“留”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那么检察院仍有侦查权。

  同时,修正草案相应修改了有关程序规定,在刑诉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刑诉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此外,修正草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了规定。

  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调整3

  “速裁程序”拟上升为法律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两个与刑诉有关的决定: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沈春耀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拟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修改。为此,修正草案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依据修正草案,“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修正草案还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此外,为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修正草案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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