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 杜燕)今天正式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出,北京将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中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
根据《实施意见》,北京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同时,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申请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为民办学校发展和教师、学生提供资金资助。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北京将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如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施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档案管理、医疗保险、就业指导、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要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如何收费?《实施意见》指出,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收费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标准等因素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收费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还强调,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办学。北京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同时,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此外,《实施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本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要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当天,北京还发布了《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源举办民办学校,发挥民办教育作为首都教育有益补充的重要作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