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生效判决。一名地产中介公司员工为拓展业务而非法购买5万多条住户信息,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她被判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黄某(女)是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2019年9月7日下午2时许,黄某在添加谭某(另案处理)的微信号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向谭某购买大量相关楼盘小区住户的公民信息。
2019年10月31日上午,公安人员在沙溪镇抓获黄某,当场缴获手机1部及存有53590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的U盘1个(信息内容涉及公民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房产面积等)。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2020年3月30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黄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她判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黄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她辩称自己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只是用于自身从事房地产中介推广业务,并没有将信息传播给其他人及危害信息人的财产安全,也没有从中获利,因法律意识薄弱而触犯了法律,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黄某还称,她只是查看了所购买信息中的十几条,应该以她查看并打了电话的信息定罪量刑,而不是购买的信息数量。此外,她是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3590条,是否实际查阅及拨打电话并不影响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认定,法院对黄某所提应以其查看及拨打电话的信息数量对其定罪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黄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万多条,其中包括公民的房产具体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已根据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等情节,判处其起点刑3年,并无不当。
黄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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