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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铜峡市一起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拖至12年未果

2025-03-01 来源:法讯网 责任编辑:李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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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青铜峡市一起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拖至12年未果
  举世瞩目的 2025 年全国两会,建筑施工领域纠纷成为两会的热点议题。此时此刻,宁夏青铜峡市葡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葡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斯学江向中央媒体反映,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提出申诉:2013 年该公司与宁夏恒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恒安信公司)本是一起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但因当地职能部门未能秉公办理,造成长达 12 年的纠纷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斯学江要求追偿对本人及葡中公司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斯学江向媒体诉说了纠纷的来龙去脉。

宁夏青铜峡市一起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拖至12年未果

 

  就这起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几年前受葡中公司委托的斯学江提出申诉要求:撤销青铜峡市公安局青公(经)不立字(2022)10036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青铜峡市公安局青公刑复字(2022)006 号刑事复议决定书、青铜峡市公安局《青公(信访)不受字(2023)002 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青铜峡市公安局《青公(信访)不受字(2023)004 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吴忠市公安局《吴公(法)刑复核字(2023)第 10002 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吴检民监(2023)4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同时,斯学江要求青铜峡市公安局、吴忠市公安局、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对于葡中公司控告恒安信公司虚假诉讼案、伪造公章案予以立案,追究恒安信公司虚假诉讼罪、伪造公章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宁夏青铜峡市一起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拖至12年未果

    2013 年 10 月 30 日,葡中公司与恒安信公司就青铜峡市南市场改造工程 10KKV 高低压配变电安装工程,签订了施工委托书。但之后在履行委托书协议中,双方产生了经济纠纷,直至 2021 年,恒安信公司把葡中公司告上法庭。葡中公司又反诉了恒安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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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铜峡市一起因建筑施工引起的普通民事纠纷拖至12年未果

 
 
 
   2021年12月6日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部分影印件
  几年前受葡中公司委托的斯学江申诉请求事项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斯学江认为根据法规恒安信公司构成虚假诉讼罪、伪造公章罪。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 号,恒安信公司构成虚假诉讼罪、伪造公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审判法官说“恒安信法定代表人宋建军在诉讼期间,天天到法院吵闹,要住在法院不走”。申请人的控告符合公安部门的立案条件。
  1.送、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 2.工程内容 :(1)项目一期工程安装 10KV 高压开闭所一座,安装箱式变电站 3200KVA,敷设高低压电力电缆及安装分户计量表(不含小区路灯及电缆线,不含备用电源发电发电机、发电机相关的配套设备及发电机进出线电缆)。(2)本合同含项目二期工程,待二期条件成熟后,施工时间双方另行商议。9、工程施工费用:工程总费用为:肆佰叁拾万元(4300000.00)付工程预算清单,此费用 30%以房款抵顶工程款,工程款顶房部分乙方不向甲方开具工程发票。
  2.涉案工程根据施工合同 2、工程内容;9 的约定施工合同总承包价为人民币:4300000 元,明确包括一期、二期总工程款。根据恒安信公司在一期里面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只是实际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 2.工作内容(1)约定的工程内容。
  3.根据恒安信公司给法庭提交的证据,只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一期工作量,恒安信公司提供的证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作概况:新建安装金鹰城商住小区一、二期 10KV 高压开闭所一座,安装箱式变电站 3 台,高压电缆敷设,低压电缆敷设至计量箱处。安装住宅计量配电箱及表计,敷设合同外新增项目一期、二期自发电机至电梯机房、消防及水泵电力电缆,安装双电源配电箱及桥架,商网电表箱及商户入户电缆)。根据设计院一期容量 2860KVA,二期容量 2000KVA。也证明了只完成了一期,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一条 2、工作内容(1)。要安装4台变压器(3200KVA),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的证据里安装 3 台,少安装一台变压器。
  但是恒安信公司提供的验收证明,可以证明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一期工程内容,难道在验收、移交时,实际施工了3台还是4台都数不清楚吗?还有验收、移交时二期拆迁没有完成,根本没有实施,建设单位参加验收人员明知道没有施工,还要给恒安信公司盖章的可能吗?恰恰相反,证明了恒安信公司虚构二期施工的事实。二期并未施工,私刻葡中公司公章,给法庭提供伪造证据。却构成虚假诉讼要件,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构成虚假诉讼罪。伪造青铜峡市葡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制作虚假证据,构成伪造公章罪。
二、恒安公司虚假诉讼、伪造公章获取非法利益
  首先,控告人从青铜峡市供电公司调取了小坝南市场项目《委托书》《小坝南市场配电线路图》《施工委托书》《施工组织方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移交证明书》等材料(详见目录),上述材料能够证实小坝南市场项目一期总用电量为 2800KVA,共计4台变压器。
  恒安公司在庭审时递交了,2013年11月8日《工程量变更及价款确认单》,2013 年 11 月 17 日《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移交证书》。以及2020年5月27日小坝南市场改造项目二期高低压配电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决算书,2020 年 6 月 23 日工程款支付证等材料(详见附件),上述材料足以证明恒安公司在庭审时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与青铜峡市供电公司档案室调取的材料在日期、格式、数量等方面均不相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安机关要求恒安公司出示其当时在法庭递交的证据原件时,恒安公司表示证据原件均已丢失,无法提供。
  控告人因此合理怀疑恒安公司故意毁灭证据材料,阻碍、对抗公安机关的调查。
  其次,控告人在申诉材料中提交了设计单位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的《青铜峡市小坝南市场项目(一期)用电总负荷统计(1#2#3#4#5#楼、地下车库)》载明涉案一期工程变压器最低容量为 2860kVA,即二台 800kVA+二台 630kVA。该公司出具的《青铜峡市小坝南市场项目(二期)用电总负荷统计(6#楼)》,二期工程变压器最低容量为 2000kVA,即二台1000kVA 或四台500kVA。而截至目前,恒安公司仅在一期工程中安装了 4 台 800kVA的变压器,即 3200 kVA。根据设计资料来看,恒安安装的4台变压器仅能满足一期工程变压器的容量要求,二期的变压器压根没有施工。
  综上所述,无论从供电部门调取的备案资料、还是设计单位调取的设计资料,或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均能够证明小坝南市场项目一期就需要 4 台变压器,并非恒安公司误导法院认定的一期和二期工程共计需要 4 台变压器。吴忠市人民检察院、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青铜峡市公安分局相关人员均赴现场实地勘察过,现场小坝南市场项目一期现安装使用的变压器台数仅为4台,项目二期因为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未拆迁,至今也未施工。
  故,恒安公司采取私刻公司印章的方式伪造《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及《决算证明书》等证据,隐瞒二期工程未施工的事实,捏造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均已施工,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导致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恒安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数百万元,严重侵害葡中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审判的公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情形,应当依法追究恒信公司虚假诉讼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律责任。
  斯学江表示,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永远都是公平正义的所在,我们深信国家法律的严肃特性,只要站在法律的一边,谁都会无比强大。相关涉案人员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之恶劣,令人震撼。再次恳求相关部门调查此事,严惩涉事人员。还我们一个公道。以上所说都是事实,如有不实,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权威司法人士认为,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的当下,特别是在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刚刚召开、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提到了很高的战略位置。斯学江反映的问题,值得有关部门予以核查,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在神州大地上没有法外之地,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

  此案已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何去何从,公众拭目以待,媒体将持续跟踪关注。(文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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