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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二级法院不据实判决,恒义建司遭资金人才损失临破产

2024-08-20 来源:法讯网 责任编辑:李堂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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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二级法院不据实判决,恒义建司遭资金人才损失临破产   
   独立撰稿人  李堂平
    日前,甘肃恒义建筑工程公司向法讯君反映承包武威良志汽车贸易公司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武威市凉州区法院经判决双方均不服而上诉,经武威中院审理法官和主管院长的干预,在审判中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而作出枉法判决。导致恒义公司及法人直接损失378万元,公司资金方面出现多处短缺,公司通过向银行贷款艰难维持,还是连续拖欠员工工资5个多月,部分员工陆续辞职,造成公司人才严重流失,同时还遭遇材料供应商的种种逼债......
    目前公司难以继续经营,面临破产倒闭。
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原因延期施工 施工材料上涨120%仍完工交付
甘肃武威二级法院不据实判决,恒义建司遭资金人才损失临破产 
    2020年4月28日,恒义公司和良志汽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武威良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项目由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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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定本项目合同包干总价款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捌拾万捌仟元整(建筑总面积13000平方米x176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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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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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对暂停施工情况也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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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支付及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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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对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也有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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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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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包人违约”中双方也特别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不能按付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在10日到15日内不计算利息,超过15日,发包人应按武威农商银行工程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恒义建司积极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因良志汽贸原因(人防工程变更)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7月2日,造成恒义建司两月停工、窝工损失。
受疫情影响,甘肃省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涨幅高达120%!因此施工中钢材、水泥等原材料大幅度涨价的因素产生了材料差价经评估为1607807.28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良志汽贸增加了通风系统、消防系统工程、人防工程、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增加室外附属工程的施工。其中通风、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合同价1250000元,人防工程1223052.23元,增加公共区域装修工程715567.11元,增加室外附属工程签证1307623.24元,增加合同签证增加工程1324070.35元。深基坑支护施工电费及大气办罚款20967.44元。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上述补充协议后,恒义按照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施工完备。
    2022年5月20日,良志汽贸要将所修建的商品房及时分配给住户,要求恒义建司将涉案工程移交,恒义制作钥匙移交登记表,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了良志汽贸,法院据此认定已经接受并将商品房分配住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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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造价才3千多万,而承建商才领到2400多万元。
     而恒义公司在该工程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没有预付款,地上十一层以下包括地下两层都是甘肃恒义垫资施工。就此工程2020年4月28日施工合同签订后甘肃恒义公司也出现施工资金短缺,企业无奈之下在,通过向丁某某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向高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向宋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共借款400万元,每年承担利息72万元,截止目前共计承担利息300多万元。

一审法院不按合同约定判决 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而在施工过程中,良志汽贸累计支付工程款 2443万元,恒义建司认为合同包干总价款2288万元,通风、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合同价1250000元,人防工程1223052.23元,增加公共区域装修工程715567.11元,增加室外附属工程签证1307623.24元,增加合同签证增加工程1324070.35元。深基坑支护施工电费及大气办罚款20967.44元,合计28721280.37元,加上材料差价1338108.15元,工程款共计30059388.5元,良志汽贸尚欠5629388.52元未付,而良志汽贸拒不支付,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29388.52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在庭审前被告良志汽贸提起反诉,以恒义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293日,工程至今仍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严重损害了良志汽贸以及业主的利益,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恒义建司履行竣工验收备案义务向反诉人交付合格工程,判令恒义建司向反诉人支付延误总工期的违约金6703840元。
    在庭审中,原、被告对已完成的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有异议,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有评估鉴定资质的甘肃宏睿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做出甘宏睿鉴定(2023)鉴字第01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资料齐全部分鉴定总造价为28281519.06元。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原、被告均提出异议,甘肃宏睿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原、被告提出的异议,鉴定成果由28281519.06元修订为28279526.90元,核减金额1992.16元,此次没有确认因疫情影响导致原材料大幅度涨价的鉴定材料差价为1607807.28元。
    武威市凉州区法院认为,原告甘肃恒义建司与被告武威良志汽车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建筑施工工程。该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已经接受并将商品房分配住户使用。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对于良志汽贸的反诉,法院认为因该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要将所修建的商品房及时分配给住户,被告要求原告将涉案工程移交,原告制作钥匙移交登记表,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已经接受并将商品房分配住户使用。该行为属被告擅自占有使用,视为原告已交付被告合格工程,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延误总工期的违约金6703840元。因在庭审中,原告方提供证据,即施工延期报告证实,被告同意延期并盖章予以确认,且被告法定代表人也签字认可。另被告在后期又增加了部分工程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上述均是被告方原因造成的。另原告施工期间系疫情期间,工期延误有法定理由,同时被告并未充足证据证实原告存在其他违约的事实,故其上述反诉不成立,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甘肃武威二级法院不据实判决,恒义建司遭资金人才损失临破产 
    2023年10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22)甘0602民初87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差强人意 承建方损失惨重临破产
    恒义建司认为凉州法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判决,于是提起了上诉,请求“以384952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判项,改判为以3849526.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武威农商银行工程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工程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而良志汽贸也同时上诉主张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恒义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良志公司一审反诉请求。
甘肃武威二级法院不据实判决,恒义建司遭资金人才损失临破产 
    二审中,武威中院依法向武威农商银行市场发展部调取了关于建筑工程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7月15日下达了(2023)甘06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案涉工程材料差价的认定及承担问题。该判决书认为:根据案涉《建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甘肃)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 2 项“本合同固定总价款为整个项目施工的包干价款,不因一方报价漏项或政府政策调整、市场变化、风险等因素而调整。除双方协商约定计算的费用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第三部分第11 条价格调整 11.1 第一款“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之约定,该合同约定固定价款,且排除了市场变化等引起的价款变化风险,表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对合同的风险进行了预知和判断,合同所约定的风险分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理应予以尊重,恒义公司应当对因市场变化等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承担责任。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恒义公司未向良志公司提出原材料上涨需调整工程价款的请求,亦不能提供与施工形象进度对应的各施工期主要材料使用量确认资料,不能将原材料上涨的损失归责于良志公司。
    武威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恒义公司关于良志公司向其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如支持,恒义公司完成工程价款金额如何认定;2.案涉工程材料差价应如何认定及承担;3.良志公司应否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责任,如承担利息金额如何认定;4.恒义公司应否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
    关于良志公司应否向恒义公司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金额认定问题。第一,根据恒义公司一审出示的钥匙移交登记表,该登记表末尾有良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良志公司工作人员亦在接收人一栏进行了签字确认,能够证明良志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接收了滨河路41-1号楼房钥匙,由此,可以认定良志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 日即取得上述房屋的控制管理权,良志公司关于2022年5月20日交付的是工程钥匙、不涉及使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结合当事人一审中提交的工程预验收材料、2022年9月19日监理公司向恒义公司发出的监理通知单可知,案涉房屋存在出售情形,也即良志公司在案涉工程预验收后即对房屋进行了出售,存在擅自使用情形,由此,自2022年5月20日,良志公司即应向恒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第二,恒义公司要求良志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明确不再继续施工,良志公司在二审中亦申请对恒义公司未施工部分内容进行造价鉴定并要求在工程款中扣减,合同继续履行不具有可行性,而经查,恒义公司确实存在未施工情形,故为实质性解决案涉纠纷,结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案情实际,对恒义公司未施工内容,可扣减相应工程款。
    第三,根据甘桐立工咨鉴字[2024]第00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可知,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施工内容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为536334.37元,恒义公司虽主张该项目中地下室地面混凝土地面扣减与采暖工程中钢丝网分项扣减不适当,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鉴定意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施工内容造价应当予以扣减;对工程联系单未施工内容造价148957.32元,因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四份工程联系单对应工程价款并未计入甘弘睿鉴定[2023]鉴字第01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六项变更签证联系单所对应价款中,故对工程联系单未施工内容造价不应予以扣减;对现场勘察勘验确认未施工内容造价58608.33元,恒义公司对建筑与装饰部分电梯井孔道未封堵部分的造价不认可,该部分项目所对应合价8544.26 元,因良志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向恒义公司送达的预算编制须知第三部分不报价部分约定了地下室风机房、电梯井隔声墙,良志公司虽主张编制须知并非合同最终约定内容,但并未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书等能够反驳预算编制须知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恒义公司关于不应扣减电梯井道孔洞未封堵项目价款的抗辩应予支持,确认扣减现场勘察勘验确认未施工内容价款 50064.07元(58608.33元-8544.26元);对单列的临时设施费造价,恒义公司虽主张其进行了其中的厕所、水电进入现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甘肃桐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费用 115341.24 元计入扣减项目中并无不当;对单列的住宅楼阳台厨房推拉门费用,根据良志公司向恒义公司送达的答疑回复第13条“室内门不计入报价”之答复内容,住宅楼阳台厨房推拉门不属案涉合同施工范围,故良志公司关于要求扣减该部分费用的上诉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图纸与实际现场不符内容造价,一审中鉴定机构对恒义公司完成工程价款之认定包含22880000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价款和1250000元补充协议全部价款,但经甘肃桐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恒义公司实际完成合同内工程存在图纸与实际现场不符内容造价547094.34元,该部分系对变更减少内容的造价认定,因甘弘睿鉴定[2023]鉴字01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异议回复包含对变更增加内容的造价认定,故结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案情实际,理应扣减该部分减少造价。关于质保金,根据案涉合同第三部分12.4.1付款周期之约定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当事人竣工决算签字盖章后,良志公司可扣留工程总价款3%作为质保金,扣留的质保金良志公司在1年内付清,因良志公司在2022年9月19日前已擅自使用工程,故其应自实际接收工程之日起30日内向恒义公司支付至工程总价款97%,其扣留质保金的期间已过,良志公司无权继续扣留质保金,故对良志公司关于应扣减质保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良志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为27030692.88元(28279526.90元-536334.37元-50064.07元-115341.24元-547094.34元)
关于案涉工程材料差价的认定及承担问题。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 2 项“本合同固定总价款为整个项目施工的包干价款,不因一方报价漏项或政府政策调整、市场变化、风险等因素而调整。除双方协商约定计算的费用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第三部分第11 条价格调整 11.1 第一款“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之约定,该合同约定固定价款,且排除了市场变化等引起的价款变化风险,表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对合同的风险进行了预知和判断,合同所约定的风险分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理应予以尊重,恒义公司应当对因市场变化等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承担责任。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恒义公司未向良志公司提出原材料上涨需调整工程价款的请求,亦不能提供与施工形象进度对应的各施工期主要材料使用量确认资料,不能将原材料上涨的损失归责于良志公司。
    关于良志公司应否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及利息金额认定问题,武威市中院在判决书认为:
甘肃武威二级法院不据实判决,恒义建司遭资金人才损失临破产 
    关于恒义公司应否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问题。武威市中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因良志公司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日期延期二个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恒义公司向良志公司提出工期延期申请,良志公司亦同意,也即双方当事人重新约定了竣工时间,加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加和变更,亦存在疫情因素影响,导致工程迟延交付不应归责于恒义公司,故一审未予支持良志公司要求恒义公司支付延误总工期的违约金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综甘肃恒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武威良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于是做出如下判决:
甘肃武威二级法院不据实判决,恒义建司遭资金人才损失临破产 
    为何如此判决?在法院的朋友说这个案件是主管副院长安排了,只能按照副院长的意愿判决。
    此终审判决引起恒义建司严重不服 他们投诉称一是法院主管院长赵伟和办案法官陈亚楠,在审判合同约定条款中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并相关证据确实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被告一句“不认可”,法院就不按事实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是法院主管院长赵伟和办案法官陈亚楠,无视案子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工程扣减项不按事实,不顾国家法律规定,按照造价鉴定单位不据事实鉴结果,以鉴代审,作出不公平、不公正扣减判决;三是法院主管院长赵伟和办案法官陈亚楠,利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明显超出法官自己权限的权利范围。因为被告原因不按合同约定2020年5月1日开工,将开工时间推迟到同年7月2日,又加之2020年至2022年因疫情原因和武威市两考和创建文明城市停止施工,迫使施工大宗材料价格上涨高达120%,原告对此提供出示的属实证据,审理案件法官却不予采纳。
    而案件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枉法判决,导致恒义公司及法人直接损失378万元,公司资金方面出现多处短缺,公司通过向银行贷款艰难维持,员工工资连续拖欠5个多月,部分员工陆续辞职,造成公司人才严重流失,并带来材料供应商种种逼债,公司荣誉受损,在社会上成了不守信用。目前公司难以继续经营,面临破产倒闭。
    恒义建司呼吁领导能够对案件关注一下,纠正错误判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对此案,法讯君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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