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逾期追偿责任躲不掉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4日,王某因购车向某银行申请车辆贷款,因王某个人资质不足,银行拒绝向其贷款。王某购车心切,遂向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寻求帮助。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王某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后,某银行向王某发放贷款40余万元。王某顺利购车后,因其个人原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某银行直接扣划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款项用于偿还王某的逾期贷款。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偿还代偿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在王某未依约履行所借款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出借人某银行偿还借款30余万元,履行了保证责任。根据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王某追偿代偿金额及利息。
法官说法:
购车人因自身不具备银行车贷办理资质,仍通过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担保公司为其购车贷款承担责任。当担保公司替购车人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后,依法取得对购车人的追偿权。担保公司代为偿债并非无偿兜底,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责任,拒不履行将承担败诉、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购车消费一定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量力负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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