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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放在我身上的公款被抢了,该全由我赔吗?

2020-09-04 来源:中国法新网 责任编辑: 叶海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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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肖先生咨询:11月初,公司组织了外出旅游的活动,我是这次活动的负责人。在外出过程中,我在温州找了地接旅行社,总共费用1.5万元,当时在没有出发前,我已经电汇了5000元,还有1万元要我带现金过去,所以财务人员就取了1万元现金放在我身上。

  到达温州后,我们入住了酒店,导游说晚上可以自由活动,可以去看温州夜景,当时我就随身带了这1万元。正好我在温州有朋友,他开车来接我吃饭。我们吃完饭,开车去看夜景的时候,在路上遭遇5个蒙面歹徒持刀抢劫,当时情况非常危险,我们的车窗被砸,朋友也受伤流血,歹徒扬言要捅死我们。后来歹徒在坐垫下面发现了我的包,把公款拿去。加上公款,以及我和朋友的手机、现金、贵重物品,一共被抢了3万元左右的财物。

  当歹徒走后,我们立即报警,并和警察一起到了案发现场。当天晚上和次日早晨,我们也去派出所作了笔录。回到公司以后,老板要我全额赔偿被歹徒抢去的现金。请问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老板叫我全额赔偿是否合理?

  专家解答

  这笔公款需不需要你来赔偿,最主要是看你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保管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从你所说的情形来看,你作为公司本次外出旅游活动的相关负责人,虽然要在本次旅游活动中对行程的安排、经费的管理等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无论是行程的安排,还是对1万元旅游经费的管理,都不是你的本职工作责任,而仅仅是你对公司的一种无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遭遇5名蒙面歹徒持刀抢劫,且驾驶车辆车窗被砸的情况下,你为公司无偿保管的1万元旅游经费被抢,不能认为你对此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本案中,公司要求你对损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叶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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