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曾义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村民冯明钦反映:她家曾有二套住房,另外有一套是2004年-2006年间一部分与村书记家共建而没有房产证。2017年该区进行旧屋改造,她家房屋被拆迁,按照规定,每户可拥有180平米获得全额补偿,而超过180平米的部分,按照当地的惯例,可以借本村别人的户口进行部分的补偿,有补偿7成的、5成的、2成的。该村有30多户都存在借本村人户口补偿的情况,湖塘村村主任王仕江也是这样办理的,晋安区上万户都是这样。
冯明钦家拆迁时的房屋局部情形
2018年2月10日冯明钦家与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全额补偿的部分已经也完毕。对于另外和村支书的那套房屋,她们也按照拆迁办的指导借了四个村民办理,和村支书平分了该房屋的补偿款共有230多万元。但由于冯明钦家的房子一部分是与村支书共建的,而村主任与书记存在矛盾,于是村主任控告冯明钦家骗取房屋拆迁补偿。因为补偿款冯明钦女儿陈凌丹签的字,拆迁补偿三年多之后的2021年5月12日,陈凌丹突然被叫去“问询”36小时,现在她每天还要去接受问话,要求她家退还230多万补偿款。
后来她也举报村主任王仕江在2018年旧屋改造中购买了3村民的户口诈骗了湖塘村126-3号的没有产权的房屋拆迁款达几百万。
为此冯明钦专程赴北京请各位专家解惑:借本村人的户口进行拆迁补偿,成为了惯例,全村有30多户这样的情况包括村主任,为什么不处罚村主任,而单单要处罚我家?我家的房屋拆迁补偿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如果退款,是不是全村30多户包括村主任都应该退款?
对此,多位专家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诈骗,也不应该退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王文华认为:刑法规定诈骗罪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说拆迁办的人让你这么做的,另外,长期以来周边村民也是这么做的,不仅拆迁办让你们这么做,村干部还签字了,否则拆迁款怎么会给你?因此,你主观上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认识,用老百姓的话说你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你没有主观认知、没有犯罪目的,作为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不符合,不能认定犯罪。
从《刑法》上,对你女儿,如果定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要弄清楚到底有没有客观行为、主观目的,定罪标准很高的。
还有政府的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当事人,对机关、对部门,特别是权威部门、拆迁办、书记,他们都是官方领导,他们的所作所为,作为老百姓自然就认为是正当、合法的,这是对政府的信任,听他们的不会错,所以有信赖保护原则,如果错了也是他们让做的,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原则。
这个案子如果构成诈骗罪的话,荒唐还在于:诈骗罪通常有诈骗人、被害人,有一对这样的关系,谁被骗呢?拆迁办?但是这是他们导演的,被害人自己让“骗子”这么做的,这个很可笑的,除非他们联合起来诈骗国家的钱然后私分,但也不是这个情况,所以不存在骗与被骗,拆迁办并没有被骗,是他们一开始明确跟你们说,借别人的户口然后把补偿款给你,他们没有被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主要成员席志国:你女儿是不是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王文华教授很权威,王教授说不构成犯罪,有关机关也没有任何资格介入让你退钱。如果不构成犯罪而要让你退还收到的补偿款,必须证明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拆迁办愿意让你们拿其他人的户口去领补偿,为什么鼓励这样做?可以迅速完成拆迁,这就是当地政府的要求,能够没有障碍迅速完成拆迁,和平拆迁等等。是拆迁办愿意给你这么多的补偿,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就没有理由让你退还了。
如果不是刑事问题,到民事这儿就是合同是否有效,你是在拆迁办愿意给你补偿款的基础上,只不过让你提供别人的户口,进行签合同的过程,作为一个村民、作为一个农民,出于对村委会村书记支书的信赖去借户口,村支书代表村里,不是代表个人。稍微特殊一点的地方是,你和村支书共同建的房子,然后在拆迁办的指导下签协议,你没有任何违法,作为村民保护自己产权获得补偿,没有违法。
北京农村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英洪认为:这个案子充实了我这些年对农民权益问题研究的案例,农民权益越来越表现为农民财产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问题,现在法治建设容易陷入很多误区:
1、第一个误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更多的是对老百姓要求做事没有任何漏洞,而对他们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包括现在拆迁、拆违都是这样,对老百姓要100%没有法律漏洞,当初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允许,包括像你这样的允许这样补偿,都是政府允许的。过几年地方政府又推翻,说这是违法,不给任何补偿。我总结:他们对老百姓要求的是圣人标准,而对自己没有任何标准,这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误区。
2、第二个误区,每次纠纷的时候,总喜欢用刑法的手段去达到目的,这是重大的误区。本来是民事案件纠纷,但是有关部门以刑法手段、强制手段让老百姓吃亏,数年前有的地方政府鼓励农民建房子,现在拆了却没有任何补偿,有的地方老百姓反应很大要补偿,地方政府就把开发商抓起来,给老百姓补偿一点,以刑法手段解决民事案件。
3、第三个误区,法治专管老百姓、治老百姓、找老百姓麻烦,而不限制公权。中国有一句话合理合情合法,但是很多法律既不符合理、也不符合情,法律是恶法,有的地方不利于老百姓的法律严格执行,有利于老百姓的法律不执行。
曾任职于国务院研究机构的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研究员罗立为说:如果当事人是诈骗犯,那么拆迁办扮演了什么角色?是犯罪的跟班,是首先要抓的,不能把公民的正常法律财产关系变成刑事控诉。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城市学院教授吴春岐认为:你有两处宅基地,那个是老宅,这个宅基地如果按照确权登记来讲,可能拿不到合格证。比如2004、2006年有一个红线,国家宅基地划了几个线,比如86年以前宅基地只要有,无论你是农村人还是城镇的人,原来城镇人可以到农村有宅基地,这个宅基地国家都认的,后来《土地管理法》1998年又修改,包括2016年国土资源部出1916号文,不同阶段对宅基地有不一样的政策。宅基地不能叫合法不合法,因为法在不同阶段在变。《土地管理法》之前、之后,还有自然资源部出了很多法律法规,我初步判断,你家后来的房子,不能简单说合法还是不合法,当时有政策,你有请求赔偿的基础。
拆迁赔偿实际上跟确权发证又是两套规则,确权发证,国家坚守一户一宅,而拆迁的时候比较着急,领导又要求什么时候完成,所以拆迁的时候又会出一套拆迁规则,这个规则对你非常重要。
当年你是按照他们的规则来的,拆迁规则不是你定的规则,拆迁规则找到很重要的,即使没有文字,当时有好多村民可以作证,找到证据材料。你按照他们的规则来做的,不能说是非法。
著名法律事务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央视“今日说法”点评专家组成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胡功群认为:对于征拆补偿,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政策,法规政策有《农村土地征收条例》,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作为征收部门,当初征收你房屋的时候,肯定颁布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等一系列文件,你完全可以找他们,要当时的文件,因为有这些文件才能作为参照物对你们房屋补偿。当初不是你一户,而是众多人借户口签字,你提供一些证据。
有一个原则叫同案同判原则,这是涉众型,不是一户,即使有人告你,但是也涉众,当时是什么情况,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有司法判例,可以请当地律师搜索,由于拆迁补偿,被告诈骗罪的最后无罪,网上有现成的案例。
你有知情权,你应该到当地住房保障中心调取当时的状况,当时拆迁的政策条文都可以调出来,补偿协议签的时候,当时村委会是怎么规定的,可以找证人证言物证,证明当时不是犯罪,而且政府部门允许你这样做,给你补偿,同类案子都没有构成犯罪。
著名法律实务专家、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远方认为: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而你们的户口不是伪造的,是真的。本案的被害人是谁?如果定诈骗,本案应该有共犯,允许使用他人户口,当时出主意的人、拆迁办的人,都可以进来,作为本案同案犯。
资深媒体人、原新早报执行总编辑、法讯网总编辑李堂平认为:既然是和村支书共建的房屋,又平分了拆迁款,但为什么只传唤并威胁你女儿一人?当然还有你举报的村主任王仕江诈骗国家财产,也没有传唤村主任吧?这样看来晋安区有关机关存在区别办案的问题。
既然是按照拆迁合同给付的款项,专家分析认为不构成诈骗,那是否要退还这笔拆迁款呢?我认为如果退还,拆迁办是否要恢复被拆除的房屋呢?因为你的房屋不是因为违建而拆除的,是因为旧屋改造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